高诗进、程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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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366号案件名称
高诗进、程中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诗进;程中锋;刘海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366号原告:高诗进,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程中锋,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刘海香,女,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诗进诉被告程中锋、刘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高诗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诗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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