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承德均达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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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795号案件名称
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承德均达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承德均达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795号原告: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唐三营镇河南营村半拉山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5MA09L30U34。法定代表人:王金生,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均达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承德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MA0D3X0J0J。法定代表人:杨宝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浩,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承德均达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均达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金达钢铝塑门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立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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