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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广、田新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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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648号
  • 案件名称

    李东广、田新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东广;田新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广,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田新强,男,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住新乡县。关于李东广申请执行田新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田新强于2021年9月底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凯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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