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举真、杨亚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332号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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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332号之二十案件名称
陈举真、杨亚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举真;杨亚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332号之二十申请执行人:陈举真,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杨亚坤,男,汉族,1968年09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执行陈举真与杨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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