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翼辰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辽12刑申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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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刑申16号案件名称
罗翼辰诈骗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翼辰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21)辽12刑申16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罗翼辰,曾用名罗天,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铁岭市银州区。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翼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辽122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翼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罗翼辰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辽12刑终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翼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原审被告人仍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已将债务转到其父名下,其父也已还清全部欠款,其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因犯套路诈骗罪已被判刑,故应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在罗翼辰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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