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兰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3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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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923号案件名称
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兰天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兰天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文昌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李蔚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巧,女,系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天,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四川乐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快递)因与被上诉人兰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进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丰快递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一审判决中针对顺丰快递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兰天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兰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因兰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作出的调岗决定是合理的,兰天拒不服从调岗决定再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从而导致顺丰快递与兰天解除劳动合同。顺丰快递与兰天解除劳动合同时经过了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向兰天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合规、合法,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具体而言,首先,兰天在2019年4月30日到10月15日期间同时存在代打考勤卡、脱岗和业绩不佳的情况,顺丰快递于2019年10月17日对兰天进行调岗。其次,兰天于2019年4月10日至10月1日期间存在多次脱岗行为。最后,在2019年7月-9月绩效赛马考核结果中,兰天的业绩都在小组后20%,也有顺丰快递的考核结果通知书为证。2.顺丰快递对兰天发出的调岗通知邮件中载明的调岗理由是“绩效赛马考核结果差、客诉连续3月达成差”,实际上,在调岗时人力资源与兰天的谈话中并未提到业绩问题,只谈了脱岗、代打考勤的行为。3.顺丰快递对兰天拟进行调岗时,进行的调岗程序是符合规范化管理的,兰天拒不服从调岗决定无任何依据,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4.《顺丰速运四川区人才管理办法》《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内部有效的自治管理文件,上述文件制度都未规定对员工进行内部调动时,必须先书面通知。5.因兰天多次脱岗、代打卡扣除行政分超过20分,且自调岗后拒不到岗超过一个月,从而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在民主合法的程序下制定的,且在兰天入职和后续每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更新、升级时,都组织了全体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兰天本人也签收了公司向其下发的管理规章文件。5.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正当、合法,顺丰快递已履行了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义务。因兰天对调岗决定拒不执行,长期旷工达一个月之久,公司决定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程序中,严格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先向工会委员会发出了问询函,在得到工会委员会同意的答复函后,向兰天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说明了与兰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兰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6.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兰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情况下,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自然无需承担经济赔偿金。综上,请求支持顺丰快递的诉讼请求。兰天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天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顺丰快递向兰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3764.2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兰天与顺丰快递下属乐山分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兰天从2013年9月1日起在顺丰快递从事营运工作。此后,兰天在顺丰快递处工作,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书》。2017年2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兰天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经营管理类,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此后,兰天被调整至内江市城南集配站营业部担任负责人。2019年6月后,顺丰快递认为兰天所在的城南集配站营业绩效排名不佳,遂于2019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兰天,因兰天连续组织赛马达成差(小组后20%)、客诉连续3月达成差等,决定将兰天由内江市城南集配站营业部负责人调整为乐山市百嘉巷速运营业部仓管员,并要求兰天于2019年10月19日前往新岗位报到。兰天收到电子邮件后,表示不同意顺丰快递对自己的降职、不同意进行工作调整并继续在内江市城南集配站工作。顺丰快递遂指派人力资源相关人员前往内江与兰天面谈,双方不欢而散。顺丰快递遂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于2019年11月19日向兰天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兰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决定于当日起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兰天不服,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向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兰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顺丰快递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严格管理是公司发展的必需,无可非议,但严格管理也同时意味着管理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就本案而言,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重大缺陷。理由如下:结合顺丰快递的答辩状、证据目录、与工会的往来函件及庭审中的陈述,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劳动合同的核心理由及逻辑顺序是:(1)兰天从2019年4月30日至10月1日期间存在11次代为打卡、脱岗的情况;(2)顺丰快递发现上述情况后,决定对兰天予以调岗、降职并指派人力资源员工前往与兰天进行沟通,且对沟通情况进行了录音;(3)兰天不服从顺丰快递的调岗决定,拒不前往新岗位报到;(4)顺丰快递认为兰天违反公司规定,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顺丰快递如认为兰天存在代为打卡、脱岗等行为且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故拟对兰天进行调岗、降职处理,从规范管理的角度而言,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兰天,而非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录音。且顺丰快递在2019年10月15日发送给兰天的电子邮件中所载明的调岗、降职的理由是因兰天“在连续组织赛马达成差(小组后20%)、客诉连续3月达成差”等原因,丝毫未提及兰天代为打卡、脱岗的违规行为。顺丰快递对兰天进行调岗、降职究竟是因兰天违反考勤纪律还是绩效不佳,从顺丰快递的行为看,其理由前后矛盾。同时,顺丰快递在就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时,工会也要求顺丰快递“向兰天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原因”。而顺丰快递在向兰天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理由是因兰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至于兰天究竟是因何种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违反了哪类制度中的哪个条款,则丝毫未予提及,实际上属于既无事实、也无理由的情况。综上,顺丰快递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系属违法解除,应向兰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赔偿金的基数,兰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流水,共计113087.89元(非常规性奖金未计算在内),月均9423.99元。劳动合同和社保信息显示,兰天入职顺丰快递的时间是2013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年限为6年。故赔偿金为9423.99元/年×6个月×2倍=113087.88元。综上,依照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顺丰快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087.88元;二、驳回兰天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顺丰快递应否支付兰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在征求工会意见后2019年11月19日顺丰快递向兰天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顺丰快递主张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其存在脱岗、代打卡行为且在行政管理上扣分超过20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就此认为无需支付兰天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顺丰快递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从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看,顺丰快递提交的证据足以反映兰天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脱岗的情形,兰天辩称其脱岗系因在外联系业务,但其并未对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兰天对顺丰快递主张其存在代打卡的情形未予否定,但认为其系不定时工作制,不应受打卡约束。对此,本院认为,不定时工时制下,劳动者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但本案中,“代打卡”行为反映的是兰天存在未到岗履职的情形,行为的实质后果是对劳动纪律的违反和对管理秩序的破坏。对照顺丰快递的规章制度,兰天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本案在案证据和各方陈述均反映兰天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应为知晓,则顺丰快递有权对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作出处罚。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看,兰天虽陈述不认可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但对其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未持异议。该录音证据虽在形成上存有瑕疵,但可以反映顺丰快递在发现兰天工作中存在违规后,由顺丰快递相关工作人员曾与兰天进行谈话,就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问题进行沟通,兰天对以上情况亦为知晓。顺丰快递在报送工会后,向兰天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理由也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顺丰快递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事管理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规范管理。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0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兰天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进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薛潇瑞书 记 员 李 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3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文昌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李蔚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巧,女,系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天,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四川乐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快递)因与被上诉人兰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进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丰快递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一审判决中针对顺丰快递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兰天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兰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因兰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而作出的调岗决定是合理的,兰天拒不服从调岗决定再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从而导致顺丰快递与兰天解除劳动合同。顺丰快递与兰天解除劳动合同时经过了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并且向兰天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合规、合法,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之处。具体而言,首先,兰天在2019年4月30日到10月15日期间同时存在代打考勤卡、脱岗和业绩不佳的情况,顺丰快递于2019年10月17日对兰天进行调岗。其次,兰天于2019年4月10日至10月1日期间存在多次脱岗行为。最后,在2019年7月-9月绩效赛马考核结果中,兰天的业绩都在小组后20%,也有顺丰快递的考核结果通知书为证。2.顺丰快递对兰天发出的调岗通知邮件中载明的调岗理由是“绩效赛马考核结果差、客诉连续3月达成差”,实际上,在调岗时人力资源与兰天的谈话中并未提到业绩问题,只谈了脱岗、代打考勤的行为。3.顺丰快递对兰天拟进行调岗时,进行的调岗程序是符合规范化管理的,兰天拒不服从调岗决定无任何依据,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4.《顺丰速运四川区人才管理办法》《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公司内部有效的自治管理文件,上述文件制度都未规定对员工进行内部调动时,必须先书面通知。5.因兰天多次脱岗、代打卡扣除行政分超过20分,且自调岗后拒不到岗超过一个月,从而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并不存在违法情形。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在民主合法的程序下制定的,且在兰天入职和后续每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更新、升级时,都组织了全体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兰天本人也签收了公司向其下发的管理规章文件。5.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正当、合法,顺丰快递已履行了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义务。因兰天对调岗决定拒不执行,长期旷工达一个月之久,公司决定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程序中,严格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先向工会委员会发出了问询函,在得到工会委员会同意的答复函后,向兰天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说明了与兰天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兰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6.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兰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情况下,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自然无需承担经济赔偿金。综上,请求支持顺丰快递的诉讼请求。兰天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天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顺丰快递向兰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3764.2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兰天与顺丰快递下属乐山分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兰天从2013年9月1日起在顺丰快递从事营运工作。此后,兰天在顺丰快递处工作,双方于2016年9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书》。2017年2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兰天的工作岗位调整为经营管理类,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此后,兰天被调整至内江市城南集配站营业部担任负责人。2019年6月后,顺丰快递认为兰天所在的城南集配站营业绩效排名不佳,遂于2019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兰天,因兰天连续组织赛马达成差(小组后20%)、客诉连续3月达成差等,决定将兰天由内江市城南集配站营业部负责人调整为乐山市百嘉巷速运营业部仓管员,并要求兰天于2019年10月19日前往新岗位报到。兰天收到电子邮件后,表示不同意顺丰快递对自己的降职、不同意进行工作调整并继续在内江市城南集配站工作。顺丰快递遂指派人力资源相关人员前往内江与兰天面谈,双方不欢而散。顺丰快递遂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于2019年11月19日向兰天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兰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决定于当日起解除与兰天的劳动合同。兰天不服,以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向本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兰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顺丰快递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严格管理是公司发展的必需,无可非议,但严格管理也同时意味着管理行为本身也需要规范。就本案而言,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重大缺陷。理由如下:结合顺丰快递的答辩状、证据目录、与工会的往来函件及庭审中的陈述,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劳动合同的核心理由及逻辑顺序是:(1)兰天从2019年4月30日至10月1日期间存在11次代为打卡、脱岗的情况;(2)顺丰快递发现上述情况后,决定对兰天予以调岗、降职并指派人力资源员工前往与兰天进行沟通,且对沟通情况进行了录音;(3)兰天不服从顺丰快递的调岗决定,拒不前往新岗位报到;(4)顺丰快递认为兰天违反公司规定,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顺丰快递如认为兰天存在代为打卡、脱岗等行为且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故拟对兰天进行调岗、降职处理,从规范管理的角度而言,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兰天,而非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谈话进行录音。且顺丰快递在2019年10月15日发送给兰天的电子邮件中所载明的调岗、降职的理由是因兰天“在连续组织赛马达成差(小组后20%)、客诉连续3月达成差”等原因,丝毫未提及兰天代为打卡、脱岗的违规行为。顺丰快递对兰天进行调岗、降职究竟是因兰天违反考勤纪律还是绩效不佳,从顺丰快递的行为看,其理由前后矛盾。同时,顺丰快递在就解除劳动合同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时,工会也要求顺丰快递“向兰天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解除原因”。而顺丰快递在向兰天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理由是因兰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至于兰天究竟是因何种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违反了哪类制度中的哪个条款,则丝毫未予提及,实际上属于既无事实、也无理由的情况。综上,顺丰快递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系属违法解除,应向兰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赔偿金的基数,兰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流水,共计113087.89元(非常规性奖金未计算在内),月均9423.99元。劳动合同和社保信息显示,兰天入职顺丰快递的时间是2013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年限为6年。故赔偿金为9423.99元/年×6个月×2倍=113087.88元。综上,依照一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一、顺丰快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天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3087.88元;二、驳回兰天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顺丰快递应否支付兰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此,本院评判如下: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在征求工会意见后2019年11月19日顺丰快递向兰天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顺丰快递主张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其存在脱岗、代打卡行为且在行政管理上扣分超过20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就此认为无需支付兰天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顺丰快递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从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看,顺丰快递提交的证据足以反映兰天在工作期间存在多次脱岗的情形,兰天辩称其脱岗系因在外联系业务,但其并未对其主张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兰天对顺丰快递主张其存在代打卡的情形未予否定,但认为其系不定时工作制,不应受打卡约束。对此,本院认为,不定时工时制下,劳动者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但本案中,“代打卡”行为反映的是兰天存在未到岗履职的情形,行为的实质后果是对劳动纪律的违反和对管理秩序的破坏。对照顺丰快递的规章制度,兰天的行为已经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本案在案证据和各方陈述均反映兰天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应为知晓,则顺丰快递有权对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作出处罚。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看,兰天虽陈述不认可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但对其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未持异议。该录音证据虽在形成上存有瑕疵,但可以反映顺丰快递在发现兰天工作中存在违规后,由顺丰快递相关工作人员曾与兰天进行谈话,就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问题进行沟通,兰天对以上情况亦为知晓。顺丰快递在报送工会后,向兰天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理由也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顺丰快递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事管理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规范管理。顺丰快递解除与兰天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0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兰天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兰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进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薛潇瑞书 记 员 李 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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