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惠兴、梁兴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3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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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3532号案件名称
梁惠兴、梁兴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梁惠兴;梁兴之;梁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3532号原告:梁惠兴,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梁兴之,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梁汉,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村,广西团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惠兴与被告梁兴之、梁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梁惠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惠兴负担。审 判 员 苏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碧丽书 记 员 陈 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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