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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惠兴、梁兴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3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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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3532号
  • 案件名称

    梁惠兴、梁兴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梁惠兴;梁兴之;梁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3532号原告:梁惠兴,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梁兴之,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梁汉,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村,广西团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惠兴与被告梁兴之、梁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梁惠兴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惠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惠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惠兴负担。审 判 员  苏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碧丽书 记 员  陈 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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