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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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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12号
  • 案件名称

    陈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12号 陈某某:本院在办理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缴纳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将罚金1000.00元缴纳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执12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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