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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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12号案件名称
陈波、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12号 陈某某:本院在办理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缴纳罚金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将罚金1000.00元缴纳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旬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8执12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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