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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富详、王忠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7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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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7669号
  • 案件名称

    弋富详、王忠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弋富详;王忠堂
  • 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7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堂,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孔雀,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弋富祥,男,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王忠堂因与被上诉人弋富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上诉人王忠堂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忠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忠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王忠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英子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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