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富详、王忠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7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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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7669号案件名称
弋富详、王忠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弋富详;王忠堂案件缘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7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堂,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孔雀,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弋富祥,男,194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上诉人王忠堂因与被上诉人弋富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8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上诉人王忠堂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忠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忠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上诉人王忠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英子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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