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296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2964号之二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29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关莹,1995年3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关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元,已交**元,余款**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鲁100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二、终结执行后,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未履行约定还款义务之日起两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莫定超、刑事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02执1053号 下一篇 弋富详、王忠堂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7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