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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幸娟、郑朝林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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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恢67号
  • 案件名称

    余幸娟、郑朝林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余幸娟;郑朝林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余幸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8日,住深圳市。被执行人:郑朝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4日,住四川省。余幸娟与郑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7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朝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332800元及利息,支付脚手架赔偿款3782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69元,申请执行费9567元,合计726221元及利息。因郑朝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余幸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郑朝林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郑朝林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2幢13层1302号的房屋,该房屋经网络询价确定拍卖参考价。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25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7月12日在淘宝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朝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余幸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童荣彬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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