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郭永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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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67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郭永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郭永贵;张铭君;郭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67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住所地:项城市人民北路。负责人:李晓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永贵,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张铭君,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郭威,男,汉族,199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与郭永贵、张铭君、郭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永贵、张铭君、郭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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