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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郭永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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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67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郭永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郭永贵;张铭君;郭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67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住所地:项城市人民北路。负责人:李晓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永贵,男,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张铭君,女,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郭威,男,汉族,199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市支行与郭永贵、张铭君、郭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永贵、张铭君、郭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681执1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王方方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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