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伟、胡大先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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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474号案件名称
赵伟、胡大先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伟;胡大先;张显美;赵卫东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474号原告:赵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源(特别授权),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宏(一般授权),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先,女,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玲(特别授权),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二人系姐妹关系。被告:张显美,女,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被告:赵卫东,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赵伟与被告胡大先、张显美、赵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许粼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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