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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胡大先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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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474号
  • 案件名称

    赵伟、胡大先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赵伟;胡大先;张显美;赵卫东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474号原告:赵伟,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源(特别授权),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宏(一般授权),贵州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先,女,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玲(特别授权),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二人系姐妹关系。被告:张显美,女,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被告:赵卫东,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赵伟与被告胡大先、张显美、赵卫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伟负担。审判员  许粼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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