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石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4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440号案件名称
张某1、石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某1;石某;张某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440号原告:张某1,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石某,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某2,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某1、石某与被告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1、石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某、刘开祥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724刑初71号 下一篇 赵伟、胡大先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