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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石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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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2440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石某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石某;张某
  • 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2440号原告:张某1,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石某,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某2,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张某1、石某与被告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1、石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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