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黔0623执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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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黔0623执1149号案件名称
杨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623执1149号被执行人:杨柳,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柳缴纳罚金200000元。被执行人杨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99元,网络资金159.56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网络资金159.56元予以划拨。查询被执行人杨柳无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柳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实地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杨柳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做家属工作,其家属明确表示不愿代为履行。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柳进行公告悬赏执行。六、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杨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该案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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