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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颖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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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495号
  • 案件名称

    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颖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颖;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495号原告: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闫华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男,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常颖,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征,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萍,系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颖、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臧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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