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颖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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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495号案件名称
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颖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颖;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495号原告: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闫华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男,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常颖,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征,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萍,系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颖、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敬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臧海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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