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文、张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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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09号案件名称
李博文、张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博文;张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李博文,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张帅,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李博文与被执行人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梓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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