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承恩、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2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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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2959号案件名称
张承恩、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承恩;刘强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2959号申请执行人:张承恩,男,2014年7月9日出生,住新沂市。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张承恩母亲),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刘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对张承恩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0)苏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刘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承恩支付赔偿款15470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因刘强未履行义务,张承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书、传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805.03元,本院已划拨该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可以申请悬赏执行,但其既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悬赏执行。五、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附近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5296元,已执行到位4805.03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梁鹏飞审判员 李 亚审判员 赵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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