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峰与乔静、乔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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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415号案件名称
陈国峰与乔静、乔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国峰;乔静;乔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1民初415号原告:陈国峰,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乔静,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乔华,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吉林江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峰与被告乔静、乔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陈国峰于2021年9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国峰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免收。 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李 焱人民陪审员 孔德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慧(此件1页,印8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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