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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峰与乔静、乔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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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415号
  • 案件名称

    陈国峰与乔静、乔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国峰;乔静;乔华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1民初415号原告:陈国峰,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乔静,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乔华,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吉林江城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峰与被告乔静、乔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陈国峰于2021年9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国峰在诉讼期间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免收。 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李  焱人民陪审员   孔德平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慧(此件1页,印8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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