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光、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85号案件名称
李继光、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继光;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85号申请人李继光,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申请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东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景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继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继光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3执2005号之一 下一篇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世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