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3执20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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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3执20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刘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刘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3执2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卓越世纪中心2号楼1508室法定代表人:段玉怀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1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执行和解本案并全部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10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审判员 单继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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