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世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3民辖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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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辖143号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世强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宗世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辖143号原告: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29号。法定代表人:邱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宗世强,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原告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宗世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原公司名称为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2018年9月17日变更为现名称)于2013年10月与徐州中润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束后,中润公司以工程款已被查封为由不予结算。经了解,被告以案外人闫安欠其款项为由申请铜山法院查封了原告在中润公司的工程款。无奈,原告起诉中润公司。2018年6月26日,铜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中润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321052.19元。原告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原告收到法院送达的扣划原告在中润公司享有的工程款205128元的通知。原告提出异议,铜山法院作出撤销对中润公司205128元扣划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被告不服申请复议。徐州中院以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等,发回铜山法院重新审查。2020年5月11日,铜山法院裁定撤销对原告的执行通知。被告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铜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被告要求撤销上述裁定的诉讼请求。2020年11月23日,铜山法院将查封、扣划的205128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恶意利用法律程序性权利,属于滥用诉权的行为,导致原告早该拿到的工程款拖延四年才拿到,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特具状诉讼。安徽宿州亿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7179.44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宗世强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聘用工作人员宗凯系父子关系。为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该院对本案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宗世强系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聘用工作人员宗凯的近亲属。为确保裁判公正,本案宜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宋新河审判员 任礼光审判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晨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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