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丹东某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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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028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丹东某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丹东某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95年9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603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82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82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4月2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7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手段,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占华执行员 连旭东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廉皓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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