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云、吉存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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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32号案件名称
王亚云、吉存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亚云;吉存侠;王战峰;杨清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332号原告:杨清波,男,生于1976年3月25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战峰,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吉存侠,女,生于1977年06月16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亚云,男,生于1981年07月25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杨清波与被告王战峰、吉存侠、王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清波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杨清波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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