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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云、吉存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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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332号
  • 案件名称

    王亚云、吉存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亚云;吉存侠;王战峰;杨清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332号原告:杨清波,男,生于1976年3月25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战峰,男,生于1975年10月14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吉存侠,女,生于1977年06月16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亚云,男,生于1981年07月25日,汉族,住韩城市新城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杨清波与被告王战峰、吉存侠、王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清波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杨清波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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