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守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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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632号案件名称
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守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艾守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632号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一街一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1057412751F。法定代表人:于若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明,男,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艾守田,男,汉族,住望奎县。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守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柏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宝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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