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4民初2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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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4民初2997号案件名称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波;任国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4民初2997号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健康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颖,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永奎,男,1974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大鹏,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喀左县。被告:刘海波,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被告:任国凤,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海波、任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相文宇书 记 员 王洪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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