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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凯、王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7民初3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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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731号
  • 案件名称

    朱凯、王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凯;王璐;王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17民初3731号 原告:王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朱凯,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王璐,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王乐与被告朱凯、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乐、被告朱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璐与本院通话说明情况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凯、王璐归还向原告王**所借的人民币6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朱凯、王璐按照双方约定的31.5%的借款利率,支付原告王乐2020年5月至今利息共计2362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4日,被告朱凯向原告王乐借款80000元,其中原告王乐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至王璐银行卡,另外27600元(扣除8万元借款1个月利息)王乐转至朱凯账户。双方约定年利息为31.5%,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9年4月28 日到期。被告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20000元,其余60000元至今未还。朱凯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后再未支付过利息。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朱凯、王璐对借款80000元和月息3分认可,但认为,借条虽写明80000元,但原告扣除了一个月2400元利息实际仅支付了77600元。年利率过高,应按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4日,被告朱凯、王璐因购房向原告王乐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一份:“今借到王乐捌万元整,用一个月时间,还款时间为2019年4月28 日。借款人:朱凯、王璐”。借条出具后,原告王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璐银行卡转账50000元,向朱凯银行账户转账27600元。庭审中,被告朱凯表示原告仅向其转款77600元的原因是王乐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4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清偿了本金20000元,并于每月按照2400元的标准向原告偿还利息直至2020年4月,此后再未还款。庭审中,被告朱凯辩称其父亲朱某某已向原告王乐还款16400元,王乐表示该款项中1400元是给的其上次起诉朱凯的撤诉费用;其余15000元是和朱某某说好的还给另案借款人王**了。本院经与朱某某、另案借款人王**谈话,朱某某表示其中1400元确系撤诉费用,其余15000元交给王乐,至于王乐还给谁由他自行安排;王**表示15000元均已由王乐交付给自己。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朱凯、王璐对借款77600元本金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承认被告已还本金20000元,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7600元。被告朱凯辩称其父朱某某清偿了本金16400元,但经本院与朱某某、另案借款人王**等谈话,证实其中的14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且朱某某并未明确指定其余15000元系归还的王乐借款,加之,王**也承认王乐已将该15000元归还给自己,故对朱凯的此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利息,原被告均认可利息已经清偿至2020年4月,故自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朱凯、王璐向原告王乐清偿借款本金57600元及利息(以57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王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朱凯、王璐负担(原告已预交945元,被告履行判决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小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龚思琪    书    记    员      陈  瑞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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