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某公司、衡阳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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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93号之一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公司、衡阳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某公司;衡阳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467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197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59元、执行费3026元,合计人民币205185元。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1日、9月16日对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进行了二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名下有有价证券、汽车,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已予以冻结,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暂不宜划拨。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有收益类保险,对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就本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止今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205185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2051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雨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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