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培、刘晓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恢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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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恢100号案件名称
王学培、刘晓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学培;刘晓文;杨定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培,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刘晓文,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西昌市。被执行人:杨定芳,女,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王学培申请执行刘晓文、杨定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5694.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扣划了5303.90元并已支付给了申请人王学培。刘晓文、杨定芳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国土房管部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晓文、杨定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刘晓文、杨定芳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以上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恢1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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