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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春阳、刘志学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恢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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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恢66号
  • 案件名称

    严春阳、刘志学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严春阳;刘志学;营口辉煌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严春阳,男性,汉族,住营口市,其他。被执行人:刘志学,男性,1955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被执行人:营口辉煌发展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8152222。法定代表人:刘志学。本院在执行严春阳与刘志学、营口辉煌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隆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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