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春阳、刘志学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恢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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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恢66号案件名称
严春阳、刘志学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严春阳;刘志学;营口辉煌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严春阳,男性,汉族,住营口市,其他。被执行人:刘志学,男性,1955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被执行人:营口辉煌发展有限公司,住营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8152222。法定代表人:刘志学。本院在执行严春阳与刘志学、营口辉煌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隆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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