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平、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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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1041号案件名称
李远平、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远平;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02民初11041号原告李远平,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汤星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践实。委托代理人阳青,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远平与被告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里牌肉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远平的委托代理人汤星云及被告五里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阳青、王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五里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五里牌肉联公司向李远平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1282491元,并支付实际占款期间的利息2653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此后按4.05%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另当庭增加要求返还押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李远平承租了五里牌肉联公司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并进行了装修。现在租赁期间内,此房屋被征收,五里牌肉联公司领取了全部补偿款,但未向李远平支付停业停产损失802699元、搬迁费及附设补偿费3125.6元、装饰装修损失476666.7元。遂起诉,判如所请。被告五里牌肉联公司辩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被征收人,承租人无权获得,且为三个月,李远平拒不腾房而被强制执行,未发生搬迁费等,装饰装修损失应以评估结论或其他合法证据为依据,李远平拒绝相关协商方案,无权请求利息损失,故李远平主张的停产损失802699元、搬迁费及附设补偿费3125.6元、装饰装修损失476666.7元及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超出合法合理范围;李远平拖欠五里牌肉联公司的房屋租金(占用费)34.05万元及水电费25419元,应予以扣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1、2013年12月28日,五里牌肉联公司与李远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李远平承租五里牌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门面(及门面后的辅助用房)面积约11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经营长沙市芙蓉区欧雅装饰材料商行,租赁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第一年租金13.8万元,第二年起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另缴纳押金3万元,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行为退还;租赁期内,如遇有关政策变化或五里牌肉联公司经营重大改变,提前30天通知李远平,可解除合同,且该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订立后,五里牌肉联公司按约定将上述房屋交由李远平租赁使用。2、2016年4月1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五里牌肉联厂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李远平承租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门面及辅助用房在征收范围之内。2016年9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对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作出了芙政征字[2016]第2-4号《房屋征收决定》。根据五里牌肉联公司此次征收过程中与房屋征收部门订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约定,李远平承租的门面评估单价为33917元/㎡,门面面积为110㎡,另辅助用房的评估单价为13760元/㎡,面积为153.18㎡,整栋房屋搬迁费为178892元,装饰装修补偿(商业)补偿单价为580元/㎡,停产停业费补偿为9个月,每月按235605522×7‰×1计。3、李远平主张其承租的辅助用房面积为210.7㎡及装饰装修花费953333.33元,并举证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说明等证据为证,另李远平举证押金收条一份,证明五里牌肉联公司于合同订立时收取了其押金3万元,并当庭增加了要求五里牌肉联公司返还此款项的诉讼请求。对此,五里牌肉联公司称押金3万元未退还,但应抵扣租金。4、因李远平未及时腾空房屋,五里牌肉联公司将其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湘0102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远平自2016年5月后未再向五里牌肉联公司支付租金,并判决五里牌肉联公司与李远平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6月29日解除、李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长沙市芙蓉区门面及辅助用房,并返还给五里牌肉联公司等。后李远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五里牌肉联公司申请,本院实行了执行行为。5、《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116号令),第二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三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非住宅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三个月计算,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本院认为,李远平与五里牌肉联公司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双方约定,租赁期内,如遇有关政策变化或五里牌肉联公司经营重大改变,提前30天通知李远平,可解除合同,且该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现在租赁期限内,因政府征收,双方合同解除,按约定五里牌肉联公司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但五里牌肉联公司应将在征收中所获得的补偿按法律规定应由承租人受益的部分支付给李远平,同时,李远平的主张也不能超过五里牌肉联公司所获得的补偿标准。李远平主张其承租的辅助用房面积为210.7㎡,并举证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说明等证据为证,但此面积未被征收中的评估报告确认。故辅助用房面积应按153.18㎡计算。关于装饰装修损失,五里牌肉联公司获得的补偿标准为580元/㎡。李远平主张按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说明确认的成本价格953333.33元按比例折旧后计算,此标准超过了五里牌肉联公司获得的补偿标准,本院不予确认。故李远平可获得的装饰装修补偿为152644.4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10㎡+153.18㎡)×580元/㎡。关于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及《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给予补偿,同时采取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期限按三个月计算。本案的征收给五里牌肉联公司造成了无法继续出租房屋的租金损失,给李远平也造成了无法继续经营的利润损失。故李远平有权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的标准内,与五里牌肉联公司共同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本院酌情确定李远平可享有的停产停业损失为61305.58元【(33917元/㎡×110㎡+13760元/㎡×153.18㎡)×7‰×3×50%)】。关于搬迁费及附设补偿,李远平系因本院强制执行后才腾空房屋,未发生搬迁费损失,其也未举证应由其受益的具体附属设施,故本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五里牌肉联公司辩称应扣除李远平欠付的租金等,但未对此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且有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或李远平认可的其所欠租金等债务,可相应抵消本判决所确定的五里牌肉联公司的支付义务及对应部分的迟延履行金。关于利息损失,因双方对李远平享有的征收补偿及应负担的租金等一直存在争议,故对此暂不予支持。关于押金3万元,李远平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等,约定的押金返还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远平支付装饰装修补偿152644.4元、停产停业损失61305.58元;二、驳回原告李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30元,由被告湖长沙五里牌肉类联合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50元,原告李远平负担14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丹文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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