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仲崇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执1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执195号
  • 案件名称

    仲崇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仲崇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195号被执行人:仲崇钢,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官河村仲官河一队。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苏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仲崇钢应赔偿盛乃凤、仲启伟、仲迎迎丧葬费人民币49334.5元(已支付10000元)。因仲崇钢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仲崇钢财产所在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仲崇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案号:(2021)苏07执195号,执行依据:(2021)苏0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指令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在春审 判 员 王宜东审 判 员 戴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穆家乐书 记 员 苏宜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