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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君、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6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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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6437号
  • 案件名称

    高君、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高君;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6437号原告:高君,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淑娟,总经理。原告高君与被告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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