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君、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6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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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6437号案件名称
高君、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高君;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6437号原告:高君,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淑娟,总经理。原告高君与被告济南观悦上品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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