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沧州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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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995号案件名称
刘某、沧州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某;沧州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995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牛进庄乡耿庄子村牛进庄小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554951195。负责人:耿官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沧州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员 刘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晓玉书 记 员 孙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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