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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西安万里鹏城彩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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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280号
  • 案件名称

    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西安万里鹏城彩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西安万里鹏城彩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280号 原告:西安万**鹏城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六路1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3338159618。法定代表人:王明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琪,女,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永胜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27749411383。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勇,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猛,男,该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万**鹏城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宗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万**鹏城彩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万**鹏城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丽萍书   记  员  杨  惠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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