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郑雪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1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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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191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郑雪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郑雪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8480931795,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5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被执行人:郑雪星,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雪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22民特3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雪星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3530.29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算至2020年3月10日共计7988.63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33530.29元的余款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2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郑雪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郑雪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雪星于2021年6月1日申报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点对点及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雪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郑雪星在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上班,其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郑雪星名下车牌号为×××的小汽车,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雪星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郑雪星在浙江三门银座村镇银行的×××账户内有3518.01元存款,已发起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42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扣留了被执行人郑雪星在三门县浦坝港镇人民政府享有工资、奖金等收入。被执行人郑雪星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2021)浙1022执1166号案中被冻结,暂无法提取。被执行人郑雪星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单号为×××的保险,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公司反馈,该保险现金价值截止2021年8月30日为2198元,处置价值不大,不予处置。截至目前,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雪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郑雪星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雪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郑雪星在(2021)浙1022执1166号案中已被限制出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雪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1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王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 记 员 胡金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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