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全林、庄西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75号案件名称
宁全林、庄西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全林;庄西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庄某某,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宁某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宁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庄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8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实际偿还之后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宁某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宁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某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宁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某某名下登记车辆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宁某某在勉县周家山镇团结社区房屋不亦进行处置。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宁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宁某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宁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李 凤 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