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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李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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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791号
  • 案件名称

    赵强、李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赵强;李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义,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址铁岭市清河区,系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斛米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孟,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丽(系原告母亲),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址铁岭市清河区。上诉人赵强因与被上诉人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对上诉人赵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义、被上诉人李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丽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强的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诸多相关细节本案为第二次诉讼。第一次,2019年1月28日,原告以被上诉人之母孟亚丽名义起诉。2019年3月14日,孟亚丽主动撤诉。第二次,在长达2年3个月后,原告孪孟以其自己名义起诉。两次起诉,两个原告,均以同一张《欠条》作为证据。该《欠条》曾经被被上诉人之母孟亚丽篡改过,擅自填写了“妈”字,系存在重大瑕疵证据。1、一审判决书未认定本案《欠条》究竟是谁书写、谁出具的。两个案件、两次庭审中,被上诉人代理人孟亚丽均承认《欠条》并非上诉人赵强本人出具、书写,而是赵强妻子车艳军在被胁迫情况下书写并出具。可是,一审判决书不顾事实真相,竟然笼统地认定“原告李孟与被告赵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系错误认定。关于孟亚丽的种种胁迫行为一节,一审并未调取接警派出所出警记录。赵强从未授权其妻车艳军向被上诉人李孟或其母孟亚丽书写并出具《欠条》。2、被上诉人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描述上诉人借款原因系“经商”,系谎言,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系农民,从来没有“经商”的经历。而一审判决书故意漏掉“经商”二字,糊里糊涂地描述为“被告赵强因需资金周转向李孟借款35000元。”并未描述为何“资金周转”。3、借款时间认定错误:“欠条日期写的借款当天2009年12月18日”。实际借款时间为2007年冬天。4、借款地点未予认定。5、被上诉人未出具资金来源的银行流水。6、未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系,即被上诉人出借35000元的理由不充分。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素不相识,仅仅因为被上诉人开设牌九局赌局,是证人康某应被上诉人李孟请求,携李孟亲自去上诉人家邀请上诉人前去赌博,并声称予以“架钱”(如上诉人赌资不足时,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赌资),己达到被上诉人“抽水”渔利之目的。小结:一审认定错误,遗漏诸多细节:借款时间、借款地点、银行流水、双方关系,均经不住推敲。二、借款性质认定错误。本案借款性质为出借赌资。被上诉人在其开设的牌九局赌局中出借钱款给上诉人用于继续赌博。3为证人均予以证明。其中,付强在第一次诉讼中也出庭作证,证明目的相同。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有悖常理:既然是上诉人借款,为何被上诉人不要求由上诉人出具自己书写的《欠条》呢?2007年冬天至今,被上诉人完全有时间、有机会要求上诉人出具自己书写的《借条》,而不是《欠条》。实际上,设赌局者出借赌资,从来不要钱借款的赌徒出具《借条》,系“行规”;否则,赌徒不借,必将影响设赌局者的“抽水”收入,无法继续渔利。纵观本案借款时间、地点和车艳军被胁迫书写并出具《欠条》以及被上诉人及其母亲两次起诉,不难看出本案借款系赌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遗漏诸多相关细节,借款性质认定错误,故请求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李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8,100.00元(利息从2012年1月按铁岭银行定期4.5%计算至2021年5月),合计28,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18日被告赵强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孟借款35,000元。2011年7月,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尚欠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李孟叁万元整”,欠条日期写的借款当天2009年12月18日。2012年年末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013年年末偿还借款5,000元,尚欠借款2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孟与被告赵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全额给付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欠借款应予给付。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21年5月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孟借款2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赵强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孟提供了欠条,上诉人赵强承认是其妻子书写,并在书写该欠条之后分两次还款10000元,该行为表明赵强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赵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款额偿还全部欠款。关于赵强上诉称该笔欠款实为赌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一节,赵强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确为赌债,且被上诉人李孟对赵强的陈述不予认可。故对上诉人的此节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关铁强审 判 员 孙 伟审 判 员 张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芃书 记 员 郑晓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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