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22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2255号
  • 案件名称

    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任先申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2255号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住所地盖州市青石岭镇朱甸村。经营者:李家全。原告:李家全,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盖州市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先申,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与被告任先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负担。审 判 长 王 茹人民陪审员 于 君人民陪审员 孟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子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