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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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2255号案件名称
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任先申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2255号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住所地盖州市青石岭镇朱甸村。经营者:李家全。原告:李家全,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强,盖州市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先申,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与被告任先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州市全兴通讯器材部、李家全负担。审 判 长 王 茹人民陪审员 于 君人民陪审员 孟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任婷婷书 记 员 李子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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