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蔡灯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3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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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389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蔡灯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蔡灯亮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3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蔡灯亮。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灯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蔡灯亮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项6839.2元。由于被执行人蔡灯亮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9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蔡灯亮名下暂未发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蔡灯亮名下银行账户。2、2021年6月8日,本院对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蔡灯亮名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蔡灯亮名下无房产。3、2021年6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蔡灯亮送达了传票,被执行人蔡灯亮未到庭。4、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蔡灯亮住所地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灯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在执行案件办理期间,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蔡灯亮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灯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6870.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6870.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蔡灯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淳审 判 员 余志顺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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