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芳、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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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0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丽芳、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丽芳;彭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芳,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0917XXXX。被执行人:彭伟,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011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芳与被执行人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伟返还申请执行人黄丽芳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共计20500元。但被执行人彭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伟在银行的存款20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伟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军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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