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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芳、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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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黄丽芳、彭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黄丽芳;彭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芳,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00917XXXX。被执行人:彭伟,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50111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芳与被执行人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伟返还申请执行人黄丽芳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执行费200元,共计20500元。但被执行人彭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伟在银行的存款20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伟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向军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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