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华、张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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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民初207号案件名称
凌华、张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留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凌华;张其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9民初207号 原告:张其银,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代春,陕西省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华,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原告张其银与被告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其银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银撤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计314.50元,由原告张其银负担。 审 判 员 王皓明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王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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