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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华、张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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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民初207号
  • 案件名称

    凌华、张其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留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凌华;张其银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29民初207号 原告:张其银,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代春,陕西省留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华,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原告张其银与被告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其银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银撤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计314.50元,由原告张其银负担。 审  判  员      王皓明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王  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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