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中医医院、孙丽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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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022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中医医院、孙丽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中医医院;孙丽;铁岭市中医医院分院;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022号原告:铁岭市中医医院,住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南段39号。法定代表人:姜伟,系该院院长。被告:孙丽。(身份未核对)被告:铁岭市中医医院分院。(身份未核对)被告: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中医医院与被告孙丽、铁岭市中医医院分院、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市中医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市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延茹书 记 员 吕爱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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