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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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517号案件名称
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云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517号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6TFE5G,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北衙路温泉花园北区27、29栋经房安置房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葛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蓉,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民袖,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云秋,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斌,男,系被告之夫,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云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贵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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