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自恩、孔德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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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2244号案件名称
樊自恩、孔德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樊自恩;孔德昭;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2244号原告:樊自恩,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正阳,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昭,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台,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阳光大道与金穗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任俊岭。原告樊自恩诉被告孔德昭、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樊自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自恩撤诉。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计2088元,由原告樊自恩负担。审 判 长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芦素琴人民陪审员 江保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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