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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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423民初1047号案件名称
隆德县某公司、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隆德县某公司;王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423民初1047号原告:隆德县某公司,住所地: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宁夏隆德县清凉劳务移民安置区,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49岁,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红崖社区。 原告隆德县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隆德县某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某某已将所欠物业费给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德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德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柳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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