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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欣、史生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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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延欣、史生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延欣;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22号之二原告:李延欣,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彤,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生来,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延欣与被告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延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欣撤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原告李延欣负担。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石娅丽人民陪审员  何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文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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