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欣、史生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2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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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222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延欣、史生来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延欣;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222号之二原告:李延欣,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彤,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生来,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延欣与被告史生来、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李延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欣撤诉。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原告李延欣负担。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石娅丽人民陪审员 何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文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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