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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官明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10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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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10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官明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官明芳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代表人罗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小春,该支行业务科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官明芳,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申请执行官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车辆、证券、保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有零星存款(已冻结,无执行价值);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官明芳与案外人李立英共同共有坐落于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66号7栋3-150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南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很少回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本案申请标的为借款本息人民币36665.28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28878.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21年9月26日分文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振华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代表人罗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小春,该支行业务科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官明芳,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申请执行官明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车辆、证券、保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有零星存款(已冻结,无执行价值);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南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登记信息。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官明芳与案外人李立英共同共有坐落于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366号7栋3-1501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南城县不动产权第××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经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很少回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本案申请标的为借款本息人民币36665.28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28878.1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21年9月26日分文未履行。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10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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