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华、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民终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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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295号案件名称
顾华、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顾华;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终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华,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50910J。法定代表人:赵怀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华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九龙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顾华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顾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顾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顾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顾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祝萍审 判 员 张 晨审 判 员 魏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岳 干书 记 员 张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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