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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林、邵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异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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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异51号
  • 案件名称

    浦林、邵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浦林;邵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异51号利害关系人:周健,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浦林,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邵勇,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执行浦林与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害关系人周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拍卖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如意国际花园A区11号楼15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拍卖款分配行为明显有误,请求重新分配。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浦林与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邵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浦林借款68.49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日起,以68.4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8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010元,合计26490元,由浦林负担313元,邵勇负担26177元。判决生效后,因邵勇未能主动履行,根据浦林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0804执618号。本院通过司法拍卖,将异议房屋以1097235元拍卖成交。本院于2020年11月作出案件款分配表,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不包含周健,其中申请人浦林分配得到381577元,现已分配结束。浦林的剩余款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利害关系人周健提出异议称:周健于2020年5月21日向淮阴区法院起诉邵勇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支持周健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周健申请对于浦林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限额40600元。判决生效后,周健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法院已将涉案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期间既未通知保全人周健,并未预留周健的份额。法院的财产分配行为明显有误,请求予以纠正,对拍卖款重新分配。本院查明:周健与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周健申请,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196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邵勇名下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如意国际花园A区11号楼1501室的房屋,限额人民币40600元,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屋,期限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苏080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一、邵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健支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及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周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5元,财产保全费4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1元,由周健负担390元,由邵勇负担1451元。因邵勇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公告送达判决书,该案判决于2021年2月10日生效。因邵勇未能主动履行,根据周健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0804执1225号。另查明,涉案房屋为邵勇及吴荣华共同共有,于2013年12月19日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首封为本院(2018)苏0804民初6880号民事裁定书,为诉讼保全,时间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周健与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保全裁定(2020)苏0804民初1964号为轮侯查封。再查明:浦林与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案号为(2018)苏0804民初6880号,在诉讼中浦林申请对涉案房屋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8)苏0804民初6880号民事判决,邵勇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8民终1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案号为(2020)苏0804民初4188号。故浦林为涉案房屋的首次查封申请人,异议人周健为轮侯查封申请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有执行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参与分配债权人应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已经取得债权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应予分配情形,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书面申请。浦林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3月25日,对涉案房屋拍卖分配完毕的时间为2020年11月,而异议人周健取得的执行依据即(2020)苏0804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0日才生效,此时本院对涉案房屋已执行、分配完毕。综上,在分配涉案房屋拍卖款时,周健不属于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其亦未提出参与分配的书面申请,法院未通知其参与分配,该执行行为不存在错误。另外,周健对于涉案房屋系轮侯查封,其作为民间借贷的普通金钱债权人,也不符合法院应预留相应财产份额的情形,本院在执行分配时无需为其预留相应份额。综上,周健的执行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害关系人周健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杜希荣审判员  钱晓晖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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